《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决议》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三条第十五项中的“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修正为“申请人须许诺对所供给从业资格的实在有效性担任”。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正为“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第三项、第四项修正为“公司与船只称号及船只识别号”。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业登记文件”修正为“企业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正为:“运营世界船只署理事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时在其政府网站或许授权发布的网站发布世界船只署理事务运营者称号。”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修正为“企业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具体的细节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实施细则〉的决议》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